黔南州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6日 点击数: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

  为进一步规范我州高中学籍管理工作,根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拟订有关补充规定如下:

  1、初中毕业生要升入普通高中就读,必须参加所在初中组织的三年综合素质测评和全州统一组织的普通高中招生考试。招生学校根据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愿对考生进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由州中等招生专门机构办理正式录取手续。
  2、符合招商引资政策规定的,由学生法定监护人出具我州县以上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执照、税务机关纳税登记证、招商局证明可以报考我州普通高中并取得学籍。
  3、学校须在开学后一月以内,将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的高一新生花名册、高中各年级学生异动名册(异动原因含转入、转出、休学、退学、复学、肄业等)报州教育局注册。

  4、普通高中学生办理转学、借读手续应在假期,最迟延至开学后两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应在三周内审签完毕,州教育局在开学一月后停办转学手续。高一入学新生第一学期和 高三学生在最后一学期除因家长工作调动外一般不予转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5、 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参加普通高中会考达到毕业标准,综合素质测评达到合格标准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经州教育局验印的毕业证书。 办理毕业证书验印、领发工作由学校或县(市)教育部门专人统一办理,州局不受理学生本人及其家长的办证手续请求。


 2007年10月26日